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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郧阳区发布一个通告!家里有矿的请注意!

    信息发布者:wx_4zwdrtgz5tns9j
    2020-11-12 15:42:09    来源:郧阳网微信   转载

    为严厉打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刚刚!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严厉打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通告》

    郧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严厉打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在全区范围内严厉打击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不得擅自进行采挖、破坏或买卖。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属地保护责任,对辖区内矿产资源管理负总责。区直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常态化执法巡查,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发现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第一时间组织人员到现场实施制止、控制现场,及时报告并协助区直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三、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等相关手续进行非法采矿的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在2020年6月1日前必须自行拆除和撤离非法开采区内的设施、设备。逾期未拆除的,区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拆除,所造成的损失由非法开采方自行承担。非法开采、违规囤积堆放不能提供合法来源的矿产品,相关职能部门查证属实后,一律依法作没收或清除处理。有合法来源凭证的矿产品,禁止违法、违规堆积存放。违反规定的,限期整改到位。逾期未整改的,一律依法实行没收或作清除等处理,相关责任人按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储存、买卖或窝藏、转移及利用其他方法掩饰、隐瞒非法开采的矿产资源。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为非法开采提供电力、运输、机械设备和民爆物品。没有合法来源凭证的矿产品,运输车辆(船舶)不得装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销售、加工。违反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扣押相关车辆(船舶),没收违法所得和矿产品,按规定并处罚款。

    五、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承包人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法采矿、加工矿产品的行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公职人员及负有监管职责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纵容、包庇、袒护以各种形式参与和变相参与非法采矿及运输、销售、收购、加工无采矿许可证的矿产品,为非法采矿充当“保护伞”和对本辖区内矿产资源保护行为存在失职、渎职的党员干部,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砂霸”“矿霸”等黑恶势力以及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暴力抗法行为,将结合“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从快从严从重依法打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举报电话: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0719-7232844

    区水利和湖泊局 0719-7232957

    区森林公安分局 0719-7208110 7228119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政府

    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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